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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列入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为人社部门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农民工欠薪信用约束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根治欠薪的工作要求。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先后印发实施,要求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基本遵循。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是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2017年,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在惩戒震慑欠薪行为、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因出台时期和背景不同,其规则设计相对分散、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有限,特别是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颁布以来,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滞后性日益凸显。《管理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整合了过去相对分散的规范性文件,将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提高了立法层级和立法效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动根治欠薪工作,提升农民工欠薪信用约束的法治化水平。
《管理办法》是失信当事人权益保障和救济制度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管理办法》不仅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提炼总结,还促成了许多新制度,形成了新亮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失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有规范性文件在保护失信当事人权益方面,规定了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管理办法》第六条不仅明确了列入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同时赋予当事人在被列入名单前享有异议权,明确了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还规定了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移出程序等条款,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复议诉讼权等救济途径,确保有权利有救济。二是更加重视赏罚分明、宽严相济,确保惩戒与教育并重。秉持“审慎认定”原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区别对待了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名单和不得提前移出名单的具体情形,只对恶意欠薪、责令不改的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而非不加区分的予以列入,避免了失信惩戒泛化、滥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监管,以督促当事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目的,不为惩戒而惩戒。三是更加强调重塑信用的救济方式。建立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改过自新、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对符合条件,满足已经改正、期满6个月、做出承诺等三个条件的失信当事人,准予提前移出名单,督促失信当事人尽早改正,尽快恢复信用。
《管理办法》是加快推动欠薪失信问题规范化管理的有力保障
欠薪问题突发性事件多、处置难度大,需要构建一套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管理办法》构建了一套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全流程机制, 充分发挥了信用约束作用,对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一是明确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制度要求,有利于规范管理欠薪失信行为。《支付条例》专门规定要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要求人社部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支付条例》的落实和细化,为各级人社部门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坚持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管理办法》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建立移出名单的动态管理制度,有利于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三是依法公开名单,有利于形成声誉威慑效力。《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形成了严密的监管信息网络,能够产生更好威慑效力,营造“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作者周雨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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